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丧事活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在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内存放或者安葬。倡导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无人认领的骨灰在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存放超过两年的,存放单位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告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并将安葬情况存档。国家、省对骨灰存放时间规定长于两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