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遗体应当在本地殡仪馆火化,禁止土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公民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

违反第一款规定进行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河道管理、森林等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