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