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