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宠物救助体系,加强对失养、失散宠物的救助和管理。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浪宠物的保护、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公民领养失养、失散宠物。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