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新时代公民道德规范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培育时代新风尚,营造积极健康、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媒体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志愿服务中心、道德讲堂、文化书屋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舆论监督,报道先进典型,弘扬美德善行。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