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二)爱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喷涂、刻画、粘贴、攀爬,不违反规定拍摄、触摸;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