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并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