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并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