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施以下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无偿献血;
(二)自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
(三)参与扶老救孤、助学助残、济困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六)参与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工作;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