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