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