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城乡规划和建设、市容环卫、林业、民族事务、物价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