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