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殡葬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民政部门应当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殡葬用品经营价格和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