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条例案的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拟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单行条例项目报送常务委员会,报送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自治县其他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行条例案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前,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