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变通规定应当符合下列合法性原则:

(一)宪法的规定不能变通;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能变通;

(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能变通;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能变通;

(五)确有变通补充的必要;

(六)程序合法。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