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