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其转运餐厨废弃物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设施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