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