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