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