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坚持方便投放、防止污染环境的原则,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