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修复治理责任人未予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期满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经第三方按社会公允原则评估认定后由责任人承担。前款规定的修复治理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治理方案的费用,修复治理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修复治理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治理效果评估费用及其它修复治理所产生的费用。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