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二)未依法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调查处理;(三)因渎职行为导致山体遭受破坏。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