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

(二)未依法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在

法定期限内未调查处理;

(三)因渎职行为导致山体遭受破坏。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