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定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并对乡(镇)、部门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自治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商)户以及城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