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三十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广告经营者应当规范广告行为。禁止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一)在街道、公路、广场、公园、绿地、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