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商店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整洁、美观,分类分区摆放店内商品。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