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三)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
(四)负责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五)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