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主任、副主任、委员、候补委员的联系方式,可以应业主要求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