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示。业主委员会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以及业主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