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三)与业主大会选(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拟制共有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草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承担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工作;

(七)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