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可以采取现场投票或者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投票,投票应当具备真实性、可追溯性。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过程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