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