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居住区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五)其它类型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