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