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原因”,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