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造成受援人损害,受援人要求赔偿的,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援助人员追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