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负责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请人发现上述工作人员与申请事项、或者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