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民不能亲自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