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

(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