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