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