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