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医疗、误工及伤残后的生活补助等法定费用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生前抚养(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法定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或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从保护奖励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