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有效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及时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进行抢救。见义勇为受益人有保全证据、提供真实情况、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