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
(二)未依法制定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编制用地规划和开展项目建设的;
(四)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以及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调水设施沿线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
(五)不执行库区水资源调度方案的;
(六)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供水短缺的;
(七)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