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库岸岸线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组织建设生态治理工程,采取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