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库岸岸线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组织建设生态治理工程,采取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