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库区水域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二)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活动;
(三)禁止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入库渠道、河道滩地沿线区域倾倒、堆放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
(四)禁止在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五)禁止非法捕捞水库渔业资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