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