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