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集体企业的工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厂务公开、职工议事会、业主职工共商等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