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